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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汽车消费贷款规定
时间: 2002/1/4 0:00:00        来源: http://www.qipei.com        浏览量: 392245        字体选择:     
**章 总则

**条 为支持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加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实施细则。

**条 汽车消费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申请购买汽车自用或租赁经营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借贷双方应根据此原则依法签订借款合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贷款人指中国工商银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借款人指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和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单位。

第四条 汽车消费贷款只能用于购买由贷款人确认的经销商销售的指定品牌国产汽车。

第五条 贷款人、借款人、汽车经销商、保险人和担保人应在同一城市,贷款不得异地发放。

**章 借款人条件

第六条 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个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有固定的住所;

(三)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持有与贷款人指定经销商签订的指定品牌汽车的购买协议或合同;

(五)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保证人应为贷款人认可的具有代偿能力的个人或单位,并承担连带责任;

(六)购车人为夫妻双方或家庭共有成员,必须共同到场申请,一方因故不能到场,应填写委托授权书,并签字盖章;

(七)在贷款人指定的银行存有不低于首期付款金额的购车款;

(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法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当地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单位,出租汽车公司或汽车租赁公司应具有营运许可证;

(二)在工商银行开立帐户,并存有一定比例的首期购车款;

(三)信用良好,收入来源稳定,能够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四)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

(五)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汽车消费贷款额度*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80%,具体按以下情况区别掌握:

(一)以贷款人认可的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或银行、保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借款人应自筹不低于购车款20%的首期付款,贷款*高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80%;

(二)以所购车辆或其他财产抵押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自筹不低于购车款30%的首期付款,贷款*高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70%;

(三)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银行、保险公司除外),借款人应自筹不低于购车款40%的首期付款,贷款*高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60%。

第九条 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长不超过5年(含5年),并根据借款人性质分别掌握。对出租汽车公司或汽车租赁公司,贷款期限*长不超过3年(含3年);对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含2年);对个人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

第十条 汽车消费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按合同利率计息,遇法定利率调整利率不分段;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水平。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有关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资料。

借款人为个人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

(二)贷款人认可的部门出具的借款人职业和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与贷款人指定的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协议或合同;

(四)不低于首期付款的工商银行存款凭证;

(五)以财产抵押或质押的,应提供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及有权处分人(包括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六)由第三方提供保证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文件,有关资信证明材料及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七)以所购买车辆作抵押物的,应提供在合法抵押登记和有关保险手续办妥之前贷款人指定经销商出具的书面贷款推荐担保函;

(八)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借款人为法人单位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二)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证》;

(三)经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审计的上年的财务报告及上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与贷款人指定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协议或合同;

(五)不低于首期付款的工商银行存款凭证;

(六)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及有权处分人(包括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文件、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七)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贷款人自收到借款人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后,应当按规定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情况、偿还能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三条 经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和保险等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以所购车辆抵押的,贷款人应向指定经销商出具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书面通知。经销商在收到银行通知及借款人首期付款后,应协助借款人按照贷款人要求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和保险等手续,并将购车发票、各种缴费凭证和保险单直接交予贷款人。

第十五条 全部贷款手续核实无误后,贷款人应通知保证人开立保证金帐户,并存入规定数额的保证金存款;同时要求借款人签署委托贷款人转帐付款授权书。

第十六条 贷款人发放贷款,并以转帐方式将贷款直接划转到经销商在工商银行开立的帐户。

第五章 贷款担保与保险

第十七条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必须提供有效担保。贷款担保可分别采用抵押、质押和第三方保证的方式。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情况选择以上一种或两种担保方式,具体按《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九条 借款人以所购汽车作为抵押物的,应以该车的价值全额抵押。

**十条 保险公司提供担保,是指借款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保证保险。

**十一条 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办理抵押物保险。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中断投保。如借款人中断投保,贷款人有权代为投保,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十二条 保险金额以申请贷款的抵押物全价作为投保的价值;投保期至少要长于贷款期半年。

**十三条 贷款人为保险单注明的被保险人,对保险金享有**位的、全额请求权。保险单不得有任何有损贷款人权益的限制性条款。

**十四条 贷款本息还清以前,保险单正本由贷款人保管。

**十五条 以所购车辆作为抵押物的,借款人应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投保机动车辆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盗抢险。

第六章 贷款偿还方式

**十六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应提前15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十七条 贷款本息按月(季)偿还,每次偿还本息额为:贷款本金/还本付息次数+(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数)X月(季)利率。

第七章 合同变更和终止

**十八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时,应由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有保证人的,应征得保证人同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贷款不得展期。

**十九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或其监护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第三十条  抵押物发生意外损失或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或丧失担保能力时,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新的担保,重新签订担保合同。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终止后15日之内将用于担保的抵押物或质物有关凭证归还给借款人。

第八章 债权保护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约:

(一)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

(二)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定期监督检查借款人有关情况;

(三)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文件和资料,危及贷款**;

(四)将设定抵押权的财产出售、转让、馈赠或重复抵押;

(五)未经贷款人同意拆迁、出租抵押物;

(六)未按合同约定续办保险手续;

(七)与他人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

(八)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法定继承人、受馈赠人或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九)抵押物或保证人因意外事件影响担保能力时,借款人没有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根据贷款人要求重新落实担保;

(十)违反本细则和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有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时,贷款人可视借款人违约情况,采取以下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措施: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按规定加收利息,计收复利;

(三)从借款人帐户中直接扣款,偿还贷款本息;

(四)按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清偿贷款本息;

(五)依法追索保证人连带责任;

(六)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原发放的贷款;

(七)依法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四条 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若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拍卖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在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贷款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五条 借贷双方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七条 经批准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订操作规程,并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中国工商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有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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