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总局要求加强城市机动车尾气监管
时间: 2003/5/8 0:00:00 来源: http://www.qipei.com 浏览量: 368916 字体选择: 大 中 小
新华社北京5月7日电(记者秦杰 邹声文)环保总局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113个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环保部门加强对本辖区销售新车环保达标情况的监管,并对在用机动车的排放情况进行定期检测,防止环保不达标的车辆上路行驶。
通知要求,各城市环保部门应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合,依据环保总局发布的环保达标车型型式核准名录核发新车牌照,确保新销售车辆的发动机及其安装的排放控制装置型号与核准名录一致。凡经核对发现型号不符的,应暂停上牌照并报告环保总局。
通知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负责对申请承担机动车排放污染定期检测的单位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委托,并报环保总局备案。经省级环保部门委托的排放污染检测单位负责对在用机动车进行定期排放检测。各城市环保部门应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密切配合,采取措施,不让未达标车辆上路行驶。
通知强调,各城市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化油器车、柴油车、摩托车、农用车污染排放的监管。鼓励群众参与,积极举报继续生产和销售化油器类汽车的企业和销售商及冒黑烟车辆。各地环保部门应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通知指出,各城市环保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生产、销售的车用燃料和油品添加剂进行监督检查,减少车用燃料中有害物质对环境的污染,并积极使用清洁能源机动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