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运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
**节 合同的订立
**十四条 汽车货物运输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合同种类分为定期运输合同、一次性运输合同、道路货物运单(以下简称运单)。汽车货物运输合同由承运人和托运人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
**十五条 定期汽车货物运输合同应包含下列基本内容:
(一)托运人、收货人和承运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住所)、电话、邮政编码;
(二)货物的种类、名称、性质;
(三)货物重量、数量或月、季、年度货物批量;
(四)起运地、到达地;
(五)运输质量;
(六)合同期限;
(七)装卸责任;
(八)货物价值,是否保价、保险;
(九)运输费用的结算方式;
(十)违约责任;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六条 一次性运输合同、运单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托运人、收货人和承运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住所)、电话、邮政编码;
(二)货物名称、性质、重量、数量、体积;
(三)装货地点、卸货地点、运距;
(四)货物的包装方式;
(五)承运日期和运到期限;
(六)运输质量;
(七)装卸责任;
(八)货物价值,是否保价、保险;
(九)运输费用的结算方式;
(十)违约责任;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七条 定期运输合同适用于承运人、托运人、货运代办人之间商定的时期内和批量货物运输。
一次性运输合同适用于每次货物运输。
承运人、托运人和货运代办人签订定期运输合同、一次性运输合同时,运单视为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
在每车次或短途每日多次货物运输中,运单视为合同。
**十八条 汽车货物运输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节 货物托运
**十九条 未签订定期运输合同或一次性运输合同的,托运人应按以下要求填写运单 :
(一)准确表明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名称(姓名)和地址(住所)、电话、邮政编码;
(二)准确表明货物的名称、性质、件数、重量、体积以及包装方式;
(三)准确表明运单中的其他有关事项;
(四)一张运单托运的货物,必须是同一托运人、收货人;
(五)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以及性质相互抵触的货物不能用同一张运单;
(六)托运人要求自行装卸的货物,经承运人确认后,在运单内注明;
(七)应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字迹清楚,内容准确,需要更改时,必须在更改处签字盖章。
第三十条 已签订定期运输合同或一次性运输合同的,运单由承运人按**十九条的规定填写,但运单托运人签字盖章处填写合同序号。
第三十一条 托运的货物品种不能在一张运单内逐一填写的,应填写“货物清单”第三十二条 托运货物的名称、性质、件数、重量、体积、包装方式等,应与运单记载的内容相符。
第三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需办理准运或审批、检验等手续的货物,托运人托运时应将准运证或审批文件提交承运人,并随货同行。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向收货人代递有关文件时,应在运单中注明文件名称和份数。
第三十四条 托运的货物中,不得夹带危险货物、贵重货物、鲜活货物和其他易腐货物、易污染货物、货币、有价证券以及政府禁止或限制运输的货物等。
第三十五条 托运货物的包装,应当按照承托双方约定的方式包装。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在足以保证运输、搬运装卸作业**和货物完好的原则下进行包装。
依法应当执行特殊包装标准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托运人应根据货物性质和运输要求,按照国家规定,正确使用运输标志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使用旧包装运输货物,托运人应将包装与本批货物无关的运输标志、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干净,并重新标明制作标志。
第三十七条 托运特种货物,托运人应按以下要求,在运单中注明运输条件和特约事项:
(一)托运需冷藏保温的货物,托运人应提出货物的冷藏温度和在一定时间内的保持温度要求;
(二)托运鲜活货物,应提供*长运输期限及途中管理、照料事宜的说明书,货物允许的*长运输期限应大于汽车运输能够达到的期限;
(三)托运危险货物,按交通部《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办理;
(四)托运采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按交通部《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办理;
(五)托运大型特型笨重物体,应提供货物性质、重量、外廓尺寸及对运输要求的说明书;承运前承托双方应先查看货物和运输现场条件,需排障时由托运人负责或委托承运人办理;运输方案商定后办理运输手续。
第三十八条 整批货物运输时,散装、无包装和不成件的货物按重量托运;有包装、成件的货物,托运人能按件点交的,可按件托运,不计件内细数。
第三十九条 运输途中需要饲养、照料的有生动、植物,**精密产品、稀有珍贵物品、文物、军械**、有价证券、重要票证和货币等,托运人必须派人押运。
大型特型笨重物件、危险货物、贵重和个人搬家物品,是否派人押运,由承托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约定。
除上述规定的货物外,托运人要求押运时,需经承运人同意。
第四十条 需派人押运的货物,托运人在办理货物托运手续时,应在运单上注明押运人员姓名及必要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 押运人员每车一人,托运人需增派押运人员,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征得承运人的同意,可适当增加。押运人员须遵守运输和**规定。
押运人员在运输过程中负责货物的照料、保管和交接;如发现货物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作出处理并告知车辆驾驶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