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配展览网>资讯中心>行业动态>积极防范新贸易壁垒——反规避调查
积极防范新贸易壁垒——反规避调查
时间: 2005/8/29 0:00:00        来源: http://www.qipei.com        浏览量: 326251        字体选择:     
    2005年8月4日和5日,我国遭受欧盟两起关于钢铁管件和氧化锌的反规避调查;2005年2月28日,美国商务部对中国的石蜡蜡烛海关编码为3406.00.00启动两项反规避调查,如果反规避调查结果成立,那么中国对美国年出口16亿元人民币的石蜡蜡烛产品将严重受堵,中国蜡烛生产企业也将受到相当打击,涉案企业达到108家,有可能导致中国石蜡蜡烛产品退出美国市场……这就是反规避调查的威力,虽然*终调查结果还没有出来,但从美国的反规避调查实践来看,征收反倾销税的可能性很大,我们应及早做好应对措施。

  一、我国反规避调查的现状

  1.我国遭受反规避调查案件综述

  自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到目前,从遭受的反规避调查案件总数来说共13起:2002年2起,2003年1起,2004年6起,2005年1~8月初5起。从涉及的WTO成员来看:欧盟11起,美国2起,阿根廷1起。从涉案产品来看:涉及氧化锌、活页环、钢丝绳和钢缆、钢铁管配件、滚珠轴承、香豆素、活页夹、节能荧光灯、石蜡蜡烛等。从提起反规避调查成立并征收反倾销税的成功率来看,成功率高,而且远远高于提起反倾销调查时征收反倾销税的成功率,13起案件中,其中9起已经结案,8起征收了反倾销税,反规避调查征收反倾销税的成功率为88.9%。从征收税率的特点来看, 反规避调查征收的税率按反倾销确定的*高税率计算。从发展趋势来看,随着对我国提起反倾销案件调查的增加,对我国发起反规避调查的案件将越来越多。

  2.我国反规避调查的立法和执法现状

  我国自200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由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并没有专门对反规避问题做出规定,只是在附则中��第55条规定: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同时,第58条规定: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有关具体实施办法。2002年12月13日,原国家经贸委颁布的《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中细化了规避与反规避问题,并且规定了不同形式的规避反倾销税行为和规定了原国家经贸委在确定规避行为时应考虑的各种因素,但对规避行为的规定并不**,例如在确定规避行为的成立、规避行为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时,上述两部委没有明确具体采取的反规避措施,仅是原则性地规定国家经贸委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规避反倾销行为。2003年11月17日商务部发布的新的《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中并未涉及任何反规避的措辞。所以,从目前来看,我国并没有具体实施反补贴调查的法律依据,这样就会造成外国产品规避我国反倾销行为时,商务部却不能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规制的尴尬境地,所以我国也没有针对国外的规避行为发起过一起反规避调查,从而使得规避行为进一步猖獗,这势必会造成对反倾销效力的减损。

  二、国际反规避调查发展现状

  目前,从全球反规避立法的整体框架来看,基本可分为三大体系:(l)《邓克尔草案》体系;(2)美国反规避法体系;(3)欧盟反规避法体系。但三个体系各有自己的特点。

  (一)尚未成为WTO规则的《邓克尔草案》

  《邓克尔草案》是1991年12月“乌拉圭回合”谈判关于《反倾销协议》修订的一个草案——由邓克尔提出、关于反规避条款的草案,由于此草案与欧美提出的草案差距很大,同时由于韩国、日本和新加坡等国的反对,此草案被排除在*终达成的《关于实施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第六条的协议》的内容范围之外。关于《邓克尔草案》反规避的条款虽然至今没能纳入WTO规则,但它对各国反规避立法和国际反规避规则的制定起着指导作用。在《邓克尔草案》中只提及两种形式的规避一是通过进口国规避,即第12条;二是通过第三国规避,即第10条的第4、5款。

  (二)美国反规避法的发展

  美国关于反规避条款主要规定在《关税法》和《1988年综合贸易竞争法》第1677i条“下游产品的监督”(针对零部件)和1677j“规避税令的防止”(针对完成品)。规定的规避行为主要有:

  1.美国装配或完成作业。在进口组装产品为反倾销税令所涉及的货物的同类或同种货物的情况下,将在美国组装的进口零部件包含在反倾销调查范围中。条件是产品在美国增值很少。

  2.三国装配或完成作业。条件是在美国增值很少,在决定是否应将反倾销税令适用于来自第三国进口的货品时,商务部应看外国生产商是否有联系、贸易的方式以及税令发布后来自第三国的进口货品是否增加。

  3.轻度程度的改变。是指外国生产商对货物的形式或外观在很小的方面做出改变以规避已公布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令的行为。

  4.后开发产品。后开发产品是否属于现存反倾销税令的范围时,考虑原产品与后开发产品在总的物理特征、*终购买者的预期、*终用途、贸易渠道、广告和展示等方面是否相同或相似。

  5.“相当于销售的租赁”行为。为逃避反倾销税,一些涉及大额资本的产品如电力设备、机器工具及建筑设备等的出口商,通过以优惠的租赁条件向进口国出租此类产品,从而达到实质向进口国出口产品的目的。这实质上也是一种变相的规避行为。

  (三)欧盟反规避法的发展

  欧盟反倾销立法中的反规避条款**出现在1987年通过的欧共体第176/87号反倾销条例中,即**的“改锥条款”,该条款被纳入1988年第2423/88号反倾销条例第13条第10项。*新的《欧共体反倾销规则》,即第386/96号反倾销条例中的“改锥条款”作了较大修改,在适用范围、实质要件和程序方面做出更加明确和完善的规定,成为欧盟反规避立法的核心。欧盟反规避法律主要有以下特点:

  1.对“进口国组装规避”的征税对象不同。美国的反规避措施是对原出口国的被征收反倾销税的零部件或原材料征收反销税,而欧盟征税的对象则是在欧盟用原出口国的零部件组装成的制成品。

  2.增加了对“第三国组装规避”的反规避措施。借鉴美国的做法,欧盟在1994年反倾销法令中**将反规避措施扩展到第三国组装规避。

  3.明确界定了规避行为的做法。在欧盟的反规避条款中,规避行为包括在欧盟组装规避和第三国组装规避两种做法。

  4.扩大了规避行为的主体。即使和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的出口商没有任何联系的企业,只要符合欧盟判断规避行为的条件,也可能成为反规避措施的适用对象.

  5.进一步明确了判断规避行为的标准。一是时间要求:在对出口商的制成品进行反倾销调查之日起或即将发起调查前,才开始或迅速扩大在欧盟或第三国的组装经营,所用的零配件全部或部分来自这个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国家。二是零配件的价值:来自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制成品国家的零配件或原材料必须超过组装或生产的产品所用的全部零配件价值的60%。但如果这些零配件在组装过程中实现的增值超过生产成本的25%,则不被列为规避行为。三是实际后果:这些组装的产品正在破坏反倾销税在相似产品的价格、数量方面的补救效果,并且原来确定该类相似产品倾销的证据依然存在。

  三、我国应对反规避调查的策略

  (一) 企业应遵守和学会运用反规避规则

  反规避调查是我国出口企业将面对的新的贸易壁垒,是对外贸易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因而企业要及时了解进口国的法规,依法行事,才能将贸易摩擦减少到*小程度。反规避措施经过多年的实践,已形成比较**的“游戏规则”。企业要想在游戏中获胜,就要研究它,利用它;要加强行业自律,以合法的程序、合理的价格开拓海外市场,进行有序竞争;要遵守和利用国际贸易法规,规范企业管理和实施产品差异化策略。面对外国对中国产品频繁的反倾销指控,企业应积极采取对策,*主动的应对策略是避免不必要的指控。必要时,运用适当的规避方法,使受到反倾销的产品重新打回国际市场。要深人研究并借鉴欧美的反规避立法,在充分了解其反规避内容的前提下,做到运用适当方法回避其反规避措施。

  (二)修改我国反规避立法

  1.借鉴欧、美立法经验,并结合《邓克尔草案》,由**人民代表大会构建包括反规避制度在内的完整的反倾销立法制度。我国在借鉴欧、美立法经验、构建自己的反规避制度时,应侧重于以下方面:(1)对规避行为进行明确的界定。应在规避制度中对规避和反规避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2)规定规避行为的种类。对规避行为的种类可采取列举和概括式综合规定的方法。主要应包括4种主要形式,即第三国组装或加工、产品细微改变、在中国组装成品、发展后期产品。在具体列举各种规避行为之后,可同时规定一个总括条款,规定凡是规避我国反倾销措施的行为都构成反规避行为,从而有效规制新的贸易和投资方式下新出现的规避行为。

  2.健全反规避措施的程序。(1)明确反规避措施的实施时间。即以反倾销程序实施前的一段确定时期内发生的规避行为为反规避措施的适用对象,并以规避行为的价值额的一定比例作为规避行为确定的并行适用条件。(2)明确对规避行为可采取的具体措施。商务部一经确定存在规避行为,即可发布对该规避行为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的决定,该决定效力所及商品的范围,**于商务部认定的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产品范围。


  • 版权声明:
  • 按照互联网惯例,本站转载作品均已注明出处,其著作权归著作权人所有。
  • 如因本站失误未注明出处,请来电告知;本站确认后将立即修正。联系电话:0756-2183620
  • 若转载本站作品中含有“易展展览网”“易展网编”等等有“易展”字样的,均为本站原创作品,请转载时标明转载于本站。
热门资讯
相关展馆
相关展区
他们是这样成功的!
中路通配件:做国际汽配行业的佼佼者
福建莆田中路通配件厂是专业柱塞偶件的生产商。作为...
关于易展   | 联系我们   | 企业文化   | 服务条款   | 网络推广服务   | 网站介绍   | 版权声明   | 网站地图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珠海市金信桥营业执照副本 搜索营销*有价值奖 互联网**
备案号:粤ICP备11010883号

粤公网安备 44040202000688号